2020-12-30 13:53:04 来源: 阅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方式在不断发生改变,消费升级让服用保健食品成为了国民健康管理的重要方式。保健食品成为了许多家庭消费的新选择。
近日,一起涉及知名保健食品品牌“碧萝芷”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在天津二中院、济南中院、江阴人民法院、成都锦江区人民法院、深圳龙岗人民法院,天津高院等6家法院先后分别审理。商标权利人北京倍和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将五家淘宝网代购商家起诉至法庭,主张其商标权利,五家法院予以支持,仅天津高院做出了相反的裁定,判定被告对原告商标“碧萝芷”的使用不构成侵权。同样的商标权利主张,五家法院予以支持,一家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起诉的五家海外代购商家的侵权形式基本一致,均为在产品名称以及页面详情中使用原告商标,使消费者混淆,造成原告商标利益受损。
该案件中原告北京倍和阳光科贸有限公司明确系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1998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468531号“碧萝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涉案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北京倍和阳光公司对涉案商标在核定适用范围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判决书显示,天津高院认为被告涉案商品已标注“代购”字样,明显表示出产品源自GNC,而且购买该类商品的消费者会施以较高的注意力,不会造成品牌混淆。因而判定被告对“碧萝芷”的使用方式不构成侵权。
学者观点:非商标性使用值得商榷,通用名称认定应从严谨慎,代购不是侵权挡箭牌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指出,商标性使用的认定,“主要是考虑被诉行为与商品之间的关系,如果被诉行为是以推销商品为目的、能够借此为消费者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即应构成商标性使用。”
“这是一个客观标准而非主观标准。”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认为,使用人主观上是否将涉案标识作为商标使用的意图很难证明;即使使用人并没有主观意图,但只要客观上发挥了指示或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或效果,即可认定为构成商标性使用。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冯晓青在《商标通用名称化及相关侵权问题研究——以“金丝肉松饼”商标侵权纠纷案为考察对象》一文中曾提到,由于商标通用名称化对权利人利害关系重大,在涉及判断是否存在商标通用名称化问题时,法院应当从严和谨慎。一些商标哪怕是被很多人不当使用了很长的时间,以致造成了通用名称化的现象,有关主管机关仍然试图予以挽救。原因在于,商标权作为一种私权,理应受到法律的充分、有效的保护。在可能的情况下,这种充分、有效的保护不容打折扣,否则将难以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
代购并非侵权挡箭牌,代购如何避免侵权风险和商标权人如何维权是业界共同面临的问题
涉平行进口或跨境电商类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商标案件,在近年来愈发引人关注。熊文聪称,商标权是包括进口权的,特别是我国商标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平行进口不侵犯商标权,所以在代购者及电商平台对涉案标识的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的前提下,海外代购存在侵犯商标权的风险。
那么,如若网上代购店铺未经国内商标权人许可,在同类产品名称或描述中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文字,并且目的是增加搜索的曝光量和权重排名,甚至电商平台也有类似的行为,这些行为的性质和法律风险又是怎样的?
杨明分析认为:“该案被告虽然在销售商品时没有改变其代购商品的原始状态,但消费者在平台上用‘碧萝芷’可检索到该商品,也就是说涉案侵权行为发生在平台以推销商品为目的的搜索服务上,恰恰说明平台实施了侵权行为。”
“代购”因素增加了“碧萝芷”案件的复杂程度,也对商标权人在面对日渐活跃的”代购“时如何维护自身商标权提出了新的课题。熊文聪认为,“在立法政策和司法评价都不太明朗的情况下,商标权人一方面要更加积极有效地管理、运营和维护好自身的权利,防范他人蓄意搭便车、傍名牌损害自己利益,另一方面又要通过司法诉讼、学术研究、媒体报道和建言献策来推动法律的明确化。”
在此也提醒从事海外代购业务的经营者,应注意审查其海外代购商品上的商标或其他标识、或者其翻译后的中文标识是否与国内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存在相同或近似。应注意合理避让。